第570章 黄宗羲定律 肥鸟先行
一元沉默片刻,说道:
“子霖所虑极是。然则,骤然废奴,牵动太大。勋贵、豪强、宗藩,乃至诸多仰赖此制之家,必群起而攻之。”
“朝廷强行推之,恐生大乱,反噬自身。”
李一元的说法,苏泽也点头赞同。
大明制度从根子上,就不是废奴,而是将蓄奴作为一种特权。
正如读书人的恩荫免役制度一样,这项特权在王朝的发展中逐渐扩展,变成了很多豪强大族都在使用的办法。
这些豪强大族也有话说,你们勋臣官员能蓄?我们为什么不能?
而且很多江南的豪族,本身也是官绅世家,家中也是有官员的。
这种蓄奴之风,绝非是朝廷一道禁奴的法令就能废止的。
李一元担任过刑部侍郎,知道如今的大明蓄奴,早已经形成了一套绕过现有司法制度的办法。这些家奴已经通过长期身契、挂籍等方式,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家奴。
就算是朝廷下令废奴,他们也可以堂堂的说,这些不是家奴,是家丁是义子。
李一元顿了顿,加重语气,“为今之计,当取“守正用奇,徐图缓进’之策。”
“请李阁老赐教。”
“核心在于八个字:不破旧制,强化国法。”
李一元理顺了思路:
“不立刻废除现有主奴名分,避免直接冲击。但必须将朝廷的司法权,强势楔入这千百年来被视为“家事’的主奴关系之中!”
李一元条理分明地阐述具体方略:
“严查奴契,正本清源。由刑部、都察院行文各布政司、按察司,严令清查境内所有奴籍文书。”“凡无官方认可之合法奴契者,无论其人以何种名目,诸如“义男’、“世仆’、“雇工长契’等,一律改签短契,短契不能超过三年,期满需要再去官府续签,若是一方不同意续签,则契约可以自动解除。”苏泽眼睛一亮,李一元不愧是司法专家,一下子就切中了要害!
江南蓄奴最大的问题,就是绕过了司法的限制,通过这些“契约”来实质上蓄奴。
这条法令,等于是堵上了这个漏洞。
诚然,必然有不愿意放弃奴籍的,但是只要给那些想要放弃奴籍的奴工脱籍的机会,就能抑制蓄奴。李一元又说道:
“其二,禁绝私刑,此为重中之重!”
“子霖可以奏请陛下颁下严旨,并修订《问刑条例》,明文规定,凡奴仆涉及人命、奸盗、伤残等重案,或对主家控诉虐待、强占、不法禁锢等情,地方官府必须受理,不得以“家事’为由推诿,更不得不经审判便将人犯交还主家。”
“主家对奴仆动用私刑,致伤、致残、致死者,与常人同罪论处,不得减等!”
“此条旨在打破“奴命贱如草”的陋习,将主奴间最核心的暴力惩罚权收归国法。”
“诉讼也要平权,很多蓄奴之家,以义子之名,用宗法来阻止诉讼。”
苏泽点头,儒家的纲常制度,对于子诉父、妾诉夫,这类的诉讼都是可以不受理的,甚至这类诉讼的提告人,反而会被官府处罚。
很多江南地区的豪族蓄奴,都是以收继义子的名义,那一旦被家主责罚,就是父亲惩戒儿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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